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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与实践现状

来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5-21 10:2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在我国,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问题,通常是立法最后涉及的事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是最后考虑的、微不足道的问题。” [1] 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

“在我国,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问题,通常是立法最后涉及的事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它应是最后考虑的、微不足道的问题。”[1]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我国行政执法的实践中因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如何科学合理地设定程序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新时期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日益重要,“违法责任的预设关乎法律制定的成败,关乎法律实施的成效,必须事先周密考虑,未雨稠缪。”[1]

一、规范分析: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之应然状态

法理学研究视角上法律责任有义务论[2]、制裁论[2]、后果论[3]等多种解释,从其本源意义上来看,法律责任是特定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受到的相应制裁,这是一种不利后果和否定性评价。基于此,对于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将其界定为:“从事行政法律活动的公权力主体违反了行政程序上的法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所受到的制裁或者所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笔者拟从法律、法规、规章的层面,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法规范现状展开相应的研究。

(一)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分析

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也较为复杂,行政管理涉及的领域有42项之多,鉴于篇幅所限笔者无意逐个领域全部分析,而是对其中的共性领域和通用问题予以分析,具体是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这三部实体规范进行分析,以及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两部程序法的分析。

第一,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表现在:无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未出示执法证件、应回避的未回避、应听证的未听证、未送达决定书、截留私分罚没的财物、造成公民人身和财产损害等。行政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无效、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以及刑事责任。

与交流配网不同,多端柔性直流配电网内带有大量电力电子设备,系统阻抗小短路电流传播速度快、幅值大;存在多电源环网运行方式,直流线路存在T型接法且长度较短,使得故障选线定位较为困难。鉴于此,需要研究适用于多端直流配电网的保护配置策略。

《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程序。因程序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自行纠正: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监察机关、上级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建议其自行纠正;二是撤销、补正或更正:撤销适用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补正或更正适用于其他轻微瑕疵的情况。

第三,在行政强制领域,行政强制程序分为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前者程序违法的行为主要有:未出示证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未签名盖章、未按期作出决定等;后者程序违法的行为主要有:未事先催告、未听取陈述申辩、未作出执行决定、未予公告、划拨拍卖款项未上缴国库、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等。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以及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根据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中,终身责任追究是一大亮点。

第五,根据责任主体和发生阶段的不同,行政复议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又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复议程序违法,如未按期作复议决定,应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被申请人参与的程序违法,如不提交证据材料、阻扰当事人复议等,应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三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如违反法定程序的,应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以及酌情责令其重作。过去的复议条例中还曾规定补正的形式。

《蚌埠市行政程序规定》(2017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如合同、指导、裁决、调解)。违反上述程序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是自行纠正:对于程序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自行纠正;二是责令履行、补正或更正:若行政机关不自行纠正,监督机关可责令其履行、责令其补正或者更正等;三是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理在适用对象上又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机关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上述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各有特点,有的侧重于内部追究,有的着眼于外部评判,行政处罚、许可、强制法以及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侧重于从行政系统内部采取措施追究程序违法机关或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程序法侧重于从中立者的外部角色的角度追究程序违法机关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三大实体法规范而言,在具体的责任类型上也存在一些共性,如均规定了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三者之间又存在着某些个性,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无效,但没有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撤销,未规定无效,行政强制法未规定无效、撤销。

表一 法律法规层面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现状

法律名称 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类型行政处罚法 无效、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 撤销、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刑事责任行政强制法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刑事责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责令改正、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 行政处分;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 撤销、重作;确认违法

(二)地方政府规章层面的分析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立法关注和研究已久,应松年、姜明安、马怀德、王万华等教授均在不同程度上开展了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或者“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理论总是行动的先导,专门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为各地开展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1日,通过北大法宝以“行政程序”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0个省(自治区)、市颁布了“行政程序/办法”之类的地方政府规章,这些省(自治区)、市有湖南、山东、江苏、浙江、宁夏、西安、兰州、海口、汕头、蚌埠。以下重点分析这些规章中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范现状。

三是丰富业余生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举办群众广泛参与的读书学习、健身娱乐活动等,让单位处处充满生机活力,处处洋溢文化气息。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在行政程序的内容方面基本相同,规定的程序类型包括,一是行政决策程序,如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行政执法程序,如处罚、许可、强制、给付、征收、确认程序;三是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如行政指导、合同、裁决、调解、应急程序;四是行政听证程序,如行政决策、执法听证会程序;五是行政公开和监督程序。违反上述程序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自行纠正:行政机关对程序违法的之处可自行纠正;二是撤销、补正或更正:撤销适用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补正或更正适用于其他轻微瑕疵的情况;三是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典型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在适用对象上区分了行政机关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四是行政赔偿责任,这是针对程序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情况;五是刑事责任,这是针对程序违法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情况。

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方面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违反法定的程序,只是违反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是否还属于程序违法?有些学者在研究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如“没有法定程序是否导致违反程序?没有法定程序时是否可以任意行政?”[8]当前在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是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追究程序行为者的责任,没有违反成文法规定的程序就不视为程序违法。这实际上是一种机械化、形式化、教条化的责任追究模式。行政管理事项具有高度复杂性和内容多样性,不同行政管理领域的某些程序确实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定,但是这些程序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观念,符合社会大众的共同认知,违反这些程序原则、程序惯例往往造成极其不利的社会后果,其危害性不亚于对法定程序的违反。

从各地有关行政程序的相关规定来看,主要规范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程序,对于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程序规定的并不多,只有浙江、兰州等少数省、市对此作了规定。虽然不少省、市已规定了行政决策程序,但是我们并没有看到有多少因决策程序违法而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发生,特别是集体作出的决策违法时,落实责任的主体更困难。与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的执法程序相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决策程序及其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存在的问题更突出。因为现实中少数公权力主体为扩大职权等特殊目的,确实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行政决策的情况,而这些文件或决策有可能成为某些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主要依据来源。

第二,在行政许可领域,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违法行为主要有:不按程序作许可、不予公示、超过法定期限、未听证、未经招投标程序等。因违反许可程序行政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撤销、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被许可人以隐瞒、欺骗、贿赂等获得的许可应予撤销、警告、限制其特定年限内的申请资格等责任形式。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2016年)规定了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程序行为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类型有,一是层级监督决定:即上级监督机关作出督促整改、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二是撤销、确认违法:撤销适用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确认违法适用于程序轻微违法且不实际影响相对人权利的情况。

《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2013)规定了行政处理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特别行政程序(如合同、裁决、调解、服务)。但是,并没有专章或专节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我说:“只要能把狼剩儿找回,就是值。先前是不晓得他的下落,找也是瞎找。现在有了准信儿,说么事我都要去把他找回!”歇了口气,我又低声说:“就算找不回,我也要去跟他见个面!”

《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其他行政行为程序(如合同、指导、调解、给付、规划)。因程序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是行政处理:在适用对象上又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机关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三是行政赔偿:程序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情况;四是刑事责任:即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选定市辖区经济与县域经济耦合指标中,根据灰色系统分析理论和耦合度计算方法,得出一个8×8的指标集矩阵,然后利用Matlab软件计算出福州市市辖区经济与县域经济耦合作用关联矩阵(表4)。

《海口市行政程序规定》(2019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如合同、指导、裁决、给付、服务)。违反上述程序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行政处分:具体类型上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二是行政处理:在适用对象上又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机关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两种情形;三是行政赔偿:程序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情况;四是刑事责任:这主要是针对程序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情况。

《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2016年)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公开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如合同、指导、裁决、调解、规划)。行政程序违法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自行纠正: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自行纠正;二是责令改正或者变更: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三是撤销:适用于程序违法又无法补正的情况;四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五是行政处理:在适用对象上又进一步区分了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具体承办人这三类;六是行政赔偿:即程序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的情况;七是刑事责任:程序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情况。

第六,行政诉讼法对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类型化规范。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规定了撤销和重作的判决形式;对于程序轻微违法又不实际影响原告权利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不过因程序违法判决重作的被告还可以作出同样的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虽是2015年后新出现的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适用,如2015年修法之前司法判决中常见的表述“行政行为程序虽然违法,但尚不足以实际侵害到原告权利的”,又如从2015年5月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至2018年4月,以“程序轻微违法”为由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一审案件有497件。[5]

首先,针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从业环境和特点,学校在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体系的设置上应进一步结合农村卫生医疗环境;或者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医学的学科教育中,尽可能多地设置农村医学课程,进行符合农村医疗实践的技术实习,早期接触农村,提高学生对农村医学的兴趣[14]。如此一来,因为农村户籍的学生对农村环境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其在基层工作拥有比城镇户籍的学生更得天独厚的优势,由此可以增强农村户籍学生的自信心,减少其自卑和挫败心理;其次也增加了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学生的共同语言,减少农村户籍学生对城市文化的疏离感。

例如,在高考复习中,针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性案例,可以让学生从生态角度、经济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如,可以让学生探究和讨论怎样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不影响经济发展。再如,还可以让学生从旅游角度出发,探讨旅游资源开发应注意的问题。通过对国际案例的分析,不仅能够发散学生的思维,而且对人文地理特征、自然地理特征的思考,也能让学生更全面的了解相关知识,进而可有效提高学生地理水平[2]。

上述地方政府规章在行政程序类型和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方面存在如下共同特点。一是行政程序类型一般都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调解、裁决等),但是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因地而异,并非均规定的程序类型;二是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一般都包括自行纠正、撤销、补正或更正、行政处理、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这些类型,只有少数地方如西安未规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中还规定了一种更为公开的责任追究形式——“向社会公布”。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并不是一项法律责任的类型,但是这种倒逼机制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一般情况人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希望“家丑外扬”。

表二 地方政府规章层面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现状

省(自治区)、市程序内容 法律责任湖南、山东 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和应急程序、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公开和监督程序自行纠正;撤销、补正或更正;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宁夏 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裁决、调解)自行纠正;撤销、补正或更正;行政处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向社会公布江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 自行纠正;撤销、补正或更正浙江 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政执法程序 撤销、确认违法;督促整改、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西安 行政处理/执法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特别行政程序(行政合同、裁决、调解、服务)未专门规定兰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其他行政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调解、给付、规划)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海口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裁决、给付、服务) 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汕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公开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裁决、调解、规划)自行纠正;责令改正或变更;撤销;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蚌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合同、指导、裁决、调解)自行纠正;责令履行、补正或更正;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二、实践现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之实然状态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和执法的发展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实践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对于这些困难或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唯有敢于直面和正视问题,并对其展开深入的分析和检讨,才能找准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发展的命脉所在,才能更好地建构有中国特色行政程序法律责任体系。

如果她孕前是70千克,BMI是25.7,建议增重范围是7.5~11.5千克。她可以用72-70=2(千克),即孕期增重2千克,但这也是理论上的数值,基于不低于8千克的最低限,她孕期可以增重8千克,即78千克是她分娩时的建议体重。

(一)程序的特殊价值和正向功能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从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立法和决策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进行追究的案例并不多见。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立法和决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成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件。这表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10]人民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就是制定程序是否违法。如果存在“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则被认为不合法,人民法院应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司法建议,并可以将处理建议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通过行政诉讼这种外部的监督方式,间接实现对行政立法和决策程序的监督。例如在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中,法院认为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并向温岭市政府发送司法建议,该府及时启动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10]

(二)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立法的碎片化和低阶化

总体上来看,我国有关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立法呈现出碎片化和低阶化的趋向。从法律的层面来看,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条款和规定比较零散,散见于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复议法、诉讼法等法律文本之中,也就是说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立法上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罚有处罚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许可有许可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强制有强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也规定的较为简单和笼统,缺乏体系性和协调性。就立法层级来看,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大多数是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实践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直存在着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等严重问题。”[7]这种情况也会直接影响程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

(三)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发生领域不平衡

有学者分析了与行政程序相关的348个“典型案例”,对程序纠纷的“高发地带”进行了总结分析,这些纠纷高发领域集中在处罚、许可、强制、登记、确认、规划、征收、征用等与相对人利益有着密切相关的领域。特别是行政处罚领域出现程序违法的情况最为常见,而行政合同领域程序违法的现象较少。[8]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发生的领域不平衡,直接决定了不同领域法律责任追究的情况。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多发生在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关联的领域,往往对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力和人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以行政强制领域为例,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作出了比较全面科学的规定,即应履行调查、登记、认定、催告、公告等各种程序,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拆除违章建筑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中,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没有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也没有在当地张贴公告,被告未遵循这些程序要求,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9]

(四)行政立法和决策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落实难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和特别行为程序这两种类型,后者具体包括行政合同、指导、裁决、调解程序。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类型包括,一是自行纠正:行政机关对程序违法之处可自行纠正;二是撤销、补正或更正:前者针对的是违反法定程序又不能补正的,后者针对的是程序上存在其他轻微瑕疵的情形;三是行政处理:适用对象上区分了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以及具体承办人这三类主体;四是行政赔偿:程序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害;五是刑事责任:针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涉嫌犯罪的情况。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是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程序违法记录可以向社会公布。

“在行政程序价值方面缺乏重视”[6],是导致行政行为发生程序违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行政程序有着独立的价值和功能。程序的特殊价值表现在使行政权行使具有可预期性和秩序性,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社会秩序。程序的正向功能表现在规范行政权运行的过程,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但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还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发生,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合同的解除程序中,国土资源部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是在原告临沂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收回一案中,被告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原告的听证权利,程序明显违法,后被法院撤销。如此明显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之所以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权力主体对程序的价值和功能不重视,甚至是有意的淡漠。

(五)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追究的依据形式化、机械化

[80] [美]帕特里克·克罗宁:《南海地区的权力与秩序:美国南海政策的战略框架》,《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7年第1期,第36页。

(六)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类型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体系

我国法规范中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类型有撤销、行政处理、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等,总体上看各种责任的形式都有,似乎法律责任的类型已经很完善,但这只是表象上的完善。因为各种责任类型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逻辑自洽的体系,他们依然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之中,尚未形成一个内在有序的体系。从一些具体的责任类型来看,也存在着某些难以克服的痼疾。比如撤销重作这一责任类型,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机关还可以作出同样的行政行为,这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来说实为不利,即使打赢官司实际意义也大打折扣,“在实践中,已经出现行政行为‘几次被撤、几次重作’的怪圈。”[11]再如对于补正或更正,虽然不少有关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中规定了这一类型,但是二者的具体适用情形未作出严格区分,在正式的行政复议中也没有这一责任类型,不利于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进行自我纠正。[11]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将现有行政管理范围划分为公安、资源、城建、计生、工商、商标、质检、卫生、食药、农业、物价、环保、交通等42项领域。

②《行政复议条例(1994修订)》[失效]第四十二条:“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分别作出以下复议决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有针对性的教学语言同样是有效教学语言的直观体现。很多教师在平时的课堂教学中对于教学语言的选择缺乏针对性,无论什么文体,无论文章要表达怎样的感情色彩,都一成不变,采取相同的教学语言进行讲学。这不仅容易让学生觉得课堂教学枯燥乏味,也无法凸显每篇课文的特色与精华,对于提升课堂教学效率无疑会构成阻碍。因此,教师要深化对教学文本的研究,在透彻分析教学文本的特点上选取更为适宜的课堂教学语言,使课堂教学收获更大。

③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理分为: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

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行政机关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行政处理分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具体承办人的行政处理分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处分等。

⑤《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年)第一百零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档案,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登记,并将违法记录向社会公布。”

2.确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原则。有学者认为,依据标识范围对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美国和加拿大的选择性标识制度,即只有在成分、营养价值和致敏性方面跟同类传统食品差别很大的转基因产品,才须加上转基因食品标签;第二类是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采用的全面标识制度,规定任何食品中超过一定含量转基因产品原料的均须加上标签;第三类是日本和韩国采用的有限度的加工食品的全面标识制度,即只规定以最常用的转基因食品(大豆和玉米)作主要配料的特定类别食品须加上标签。[4]

⑥该案对于程序违法在判决理由部分阐述的比较清晰到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具体内容参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18)鲁1302行初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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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高人民法院.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EB/OL].(2014-08-29)[2019-10-20].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8/id/1429369.shtml.

[10]最高人民法院.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EB/OL].(2018-10-30)[2019-10-25].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php/article/detail/2018/10/id/3551915.shtml.

[11]杨欣,王静.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责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3):65.

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4630(2020)01-0037-06

收稿日期:2019-11-04

基金项目:2017年“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人文社科优秀青年学者支持计划”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王华伟(1984— ),男,山东宁阳人,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 宁雅丽]

文章来源:《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gsgbdsdxxb.cn/qikandaodu/2020/0521/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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